王利军:《金融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来源: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 时间:2013-09-27 点击数:
内容简介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作者简介
王利军,1971年8月生,河北滦平人,西北政法大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领域:经济法,公司法,金融法。2007年晋升为教授,现任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副经理,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担任经济法学硕士生导师,系伟德国际1946源于英国年轻学术骨干教师,石家庄第十一届政协委员,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经济类院校经济法研究理事,河北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河北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应用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
目录
第一章 商业银行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存款的所有权应属于银行
二、存款金额出现误差时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三、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查义务是形式审查
四、挂失法律规则亟待完善
五、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应凭存单、遗产继承协议、公证书支取
六、储户存款、取款时被抢,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
七、我国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八、提前还贷的违约金收取应以合同为准
九、企业之间借贷无效
十、借新还旧贷款的合同有效
十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保证
十二、委托贷款应按委托合同关系处理
十三、认定追索贷款的诉讼时效中断应有书面证据
十四、符合程序的银行服务收费合法
十五、自助银行纠纷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
十六、骗领或拾得信用卡并取款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章 保险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三、超额保险部分不应得到赔付
四、不足额保险应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六、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合同不得解除
七、单位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不应归单位
八、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承担
九、受益人的纠纷处理
十、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十一、未经签字认可,死亡保险合同无效
十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三、未成年人之“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四、投保家庭财产损失保险要注意“除外情形”
十五、责任保险应包括合同责任
十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和本人家属
十七、保险合同条款中术语的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十八、投保人未交足保险费,保险合同也可成立
十九、被盗车辆致他人损失,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代位求偿权能否实现不能作为保险人赔偿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证券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改为行政机关建制
二、我国应建立综合型证券监管体制
三、证券交易所应进行股份制改革
四、信息披露侵权的主体
五、信息披露侵权主体的归责责任不同
六、信息披露制度中“重大性”的标准
七、认定虚假陈述应考虑重大性标准和损失性标准
八、虚假陈述应承担多种民事责任
九、虚假陈述的各个连带责任不能均认定为共同侵权
十、虚假陈述参与者中介机构内部责任的分担
十一、以公司市值的变化来计量虚假陈述的损失
十二、内幕人员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的确定
十三、信息对市场产生有效影响时才算公开
十四、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判断标准
十五、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人和赔偿数额的确定
十六、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十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与监管
十八、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十九、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应设定行政前置程序
二十、代表人诉讼应放弃权利登记程序
第四章 票据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全面认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二、票据行为独立性与形式要件欠缺相互关联
三、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具有多样性
四、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责任
五、空白票据经背书补记才能成为完全票据
六、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分析
七、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可以向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
八、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包括实质审查义务
九、汇票追索权的对象具有任意性
十、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分析
十一、票据付款人错误付款的责任承担与其主观恶性有直接联系
十二、在票据伪造情形下,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十三、票据欺诈和票据诈骗不同
第五章 金融担保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物权法优先适用于担保法
二、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保证人不是必须具备代为清偿能力
四、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为保证人
五、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
六、保证期间可以中断
七、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期限
八、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法律适用
九、抵押权公示的法律效果
十、抵押权的快捷实现
十一、抵押权的顺序
十二、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十三、房地产抵押的新规定
十四、质押的生效
十五、物权法扩大了权利质押的范围
十六、基金份额质押的效力范围与登记机构
十七、股权质押的实施
十八、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十九、应收账款质押涵盖了收费权质押
二十、保单质押的运用
二十一、透析知识产权质押
第六章 网络金融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
二、电子货币既不是法偿货币也不是存款
三、电子货币交易中要注意对隐私权的保护
四、电子票据交易不能完全适用现行的票据法
五、网上银行电子合同具有和纸质合同同等的效力
六、电子签名、认证以及数据电文具有证据效力
七、网上银行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具有特殊性
八、网上银行业务中的民事责任承担具有特殊性
九、现行网上银行交易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大多无效
十、网上银行犯罪需要特别立法
十一、电子支付是新型的支付模式
十二、电子支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三、未经授权的电子支付的责任承担
十四、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的完善
十五、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内容
十六、网络证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不同
十七、网络证券安全问题
十八、网络保险不同于传统保险
十九、网络保险中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不能仅仅借助于网络
二十、网络保险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二十一、网络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传统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名目
主要参考文献